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攀枝花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级财政粮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攀枝花市财政局起草了《攀枝花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财政局。
联系人:姚琼,联系电话:0812-3355852
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号1006办公室;邮编:6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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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攀枝花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4日
攀枝花市级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级财政粮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食流通和应急保障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粮食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商市财政局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重点支持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提供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协助市财政局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年度重点支持计划和预算分配草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程序等进行审核;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重点整体绩效评价。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承担攀枝花市级粮油储备任务的粮油企业、粮油质检机构和单位,用于支持我市建设粮食收购、仓储、加工、“优质粮食工程”“天府菜油”行动所涉及的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改造、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和质检体系建设,仓储规范化建设,粮食仓储安全隐患治理,粮油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补充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用于市级储备粮存储、轮换等;
(二)市级储备粮油仓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新建,促进粮食储藏科技创新发展等;
(三)开展粮油质量监管、销售(配送)产品及展示等“放心粮油”建设项目;
(四)以粮食质检机构建设运行、实验室新建、改建、维修和检验仪器设备为主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五)以粮食烘干和清理为重点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七)市级储备粮油企业开展粮油加工、设备升级及智能化改造;
(八)市级储备粮油企业仓储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九)市级储备粮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
(十)政策性粮油、军供粮油、市场供应粮油、粮油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等质量安全检验;
(十一)粮油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
(十二)中央、省粮食储备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配套;
(十三)支持天府“菜油行动”及四川好粮油品牌建设;
(十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范围中的第(二)至(九)项资金分配适用项目法。按照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涉及的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采用项目法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特定法。粮食风险基金补充、质量安全检验、粮食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事项适用特定法。采用特定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商市财政局将资金统筹调整用于其他重点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结转超过两年且停留在县(区)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已分配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结转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完工后的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省、市项目资金结余处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三条 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作削减或取消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收回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正当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6日印发的《攀枝花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