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文物征集

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提用、借用、寄存、参观、查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6 来源: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 阅读次数:

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满足研究、接待、摄影、展览等公益活动提用藏品,结合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藏品提用、借用规定

(一)本馆提用藏品的规定

1、本馆陈列展览需要使用藏品,藏品保管部应按馆里的工作计划和展览陈列大纲要求进行展品准备。提用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藏品必须经馆长及藏品保管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藏品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出馆展览要提用的藏品,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保管员根据出馆展览协议书及相关部门批复件所列清单提供藏品,并如实填写《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提用目录清单》、《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出库归库凭单》(一式三份

参加出馆展览布展、撤展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展品的点交和拍摄工作。每件展品均应拍摄能反映该件展品各部位面貌的多张照片,以备点交核对。展品回馆后,随展人员应及时向藏品保管部逐件点交,办理退库手续。

2、藏品在馆内提用,必须据需要如实填写《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研究、鉴赏提用凭单》或《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出库归库凭单》(一式三份)。具体规定如下:

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必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并签字。

本馆各部门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提用其它藏品,必须经馆长批准。

藏品保管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提用其它藏品,必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签字。

藏品保管部库内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提用其它藏品,必须经藏品保管部负责人批准。

所有提用均需填写提用凭证,需出库的要办理相关的出库手续。

3、本馆研究人员提用藏品,必须列出提用藏品清单,一级文物、保密性藏品由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由藏品保管部负责人批准。

(二)非本馆提用藏品的规定

1、外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时,应当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借用二、三级文物及一般文物应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借用一级文物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出借馆藏文物。

2、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应尽量在馆内进行。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其它藏品必须经馆长批准。提用必须在相关保管员现场指导下进行,需要触摸、移动文物时,由保管员经手。保管员要负责文物的安全。藏品在提用后应立即归库。

3、借用单位需要将本馆藏品借出时,借用单位法人代表必须与本馆法人代表签定《借用合同》,明确借用文物的名称、级别、完损状况、估价、借用方应付费用、借用方对借用文物灭失、损坏应承担的责任、归还日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等事项。该合同应有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复、借用文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藏品名称、编号、类别、尺寸、完残程度、数量、出库原因、出库时间应归还时间及照片)、消防措施、安全措施、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附件,每一附件均应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4、如借展方因故不能按时归还所借藏品,应及时派法人代表与本馆法人代表签订续借合同。

5、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不向个人出借。其它由个人捐献并已进入总账序列的藏品,原则上不再向个人出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的借用协议书;再由借用者本人到博物馆办理相关手续,向保管员提用。藏品保管部应做好相应的文字与图像、影音记录后才能出借。

6、外单位或个人因拍摄、复制需要而提用藏品,应按《馆外提用藏品的规定》执行。复制文物要遵守国家《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3号令),拍摄文物要按《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报批手续。拍摄影视作品的,应按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执行。拍摄与复制前,要与本馆签订协议,提用前由保管员向使用人讲清注意事项。拍摄与复制时必须由藏品保管部负责人及保管员在场。提用人应按本馆《管理制度汇编》中《藏品资料的查阅和提供》一节的相关规定向本馆支付文物提用经费。

7、保管员应根据双方合同所列清单提供藏品,并如实填写《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提用目录清单》(一式三份),向借用单位点交藏品。该清单由总帐管理员、保管员、借用方各执一份。

8、借出文物的安全保护由借用方负责。长期展出或因其它原因较长时间借用的文物,借出单位也应定期检查核对,对文物安全进行监督。

(三)、未经总账登记的物件原则上不能提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要求提用,应先由总账管理员开具入库凭证,并编号后,由保管员按提用规定办理。

(四)、藏品出库时,一律由保管员逐件点交,并准确填写藏品提用凭单各项内容,由点交双方签字认可。出馆藏品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五)、藏品提用过程中的安全,由提用者与保管员共同负责,并应做到:

1、字画类藏品提用时,应戴手套操作,以防止手汗、油垢等污染字画;展开、收卷过程应做到轻、缓,避免造成新的折痕,将纤维的断裂、颜料的脱损降到最低程度;在展开的字画前谈话或进行语言交流时,应尽量避免唾沫落在字画上;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画套套上或装入盒中。

2、提用其它纸张类、布帛类等有机质藏品,参照字画类藏品的提用要求。

3、陶瓷类藏品提用时,必须严防磕碰,并应在专门的工作台或有安全保障的平面上进行;挪动陶瓷器时,必须双手捧持,大件或胎体不坚固的器物应一手托底持拿;为防止应力释放的裂纹产生,不得在叩击听音时用力过大;用毕及时装入囊盒,并将纽扣扣紧,长距离搬运时,须用具有足够牢度的带子捆扎。

4、金属类藏品中,除了黄金制品外,其它易氧化的金属器物(尤其是易产生粉状锈的青铜器),在使用时务必戴手套持拿。其中在持拿带有粉状锈的藏品后,如须再持拿其它金属类藏品时,应更换手套。

5、出土玉器在使用时必须戴手套持拿,以防手汗、油垢浸润表面而使玉器的颜色、质感发生改变,其余使用要求参照陶瓷类藏品。

6、提用上述种类以外的各类藏品,均应本着保持现状、延长使用寿命的原则进行使用,并切实防止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对藏品造成不利影响。

(六)、藏品退库时,如发现与原提取单记录有出入时,应填写藏品事故单,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在藏品提用单上签收。事故调查期间,该藏品可暂存库房。总账管理员应将事故材料归入该件藏品的档案。

二、藏品(或展品)寄存规定

(一)、各专业部门向外单位借用的展品,如因安全需要,经馆长同意,可临时寄存藏品保管部。寄存展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期寄存,需由法人代表签署允许超期寄存文件,交至保管员处;保管员应在限期内及时通知寄存人提走寄存物品,并履行寄存物品提取手续。

(二)、外单位需要在本馆库房寄存文物的,须经馆长批准,并与本馆相关负责人签署寄存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经费。

(三)、寄存入库时由寄存人填写统一的《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所寄存的物品应在每一独立的外包装上加封加锁,保管员以独立的外包装为单位进行交接点数,不点收具体物品。交接寄存品时,由寄存方代表与藏品保管部负责人及所寄存库房的保管员同时在场,装箱后的钥匙由寄存人自行管理,封条上必须标注明确的签封时间和签封人姓名(必须是寄存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使用胶水粘贴,不得使用胶带。所有经手人确定封条完整无损后,清点数量,在《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上作好记录。该凭单一式三份,由本馆法人代表、藏品保管部主任及双方经手人签字,总账管理员、保管员及寄存方各持有一份。

(四)、寄存品出库时,藏品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员、寄存方签封人必须在场,按物品独立的外包装数量进行点交,不点交具体展品,双方经手人勘验封条与锁未经触动后,由本馆法人代表、藏品保管部主任及双方经手人在《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成后,寄存方才可提走寄存品。

三、参观查阅规定

(一)、一切已发表的藏品及其资料,可提供参观查阅。未发表的藏品一般不提供馆外人员参观查阅。

(二)、一级文物、贵重文物、易损文物(如书画、纺织品、漆木器、锈蚀严重的铜器等)一般不提供参观查阅。确需查阅时,须经馆长批准并征得保管员同意。

(三)、参观查阅办法

1、外单位人员参观查阅,必须持有介绍信,列出参观查阅项目,经馆长批准,藏品保管部才予以接待。

2、馆内业务人员参观查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列出项目,由藏品保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保管员才予以接待。

3、参观查阅时必须有藏品保管部负责人在场,由保管员负责搬动展示。使用后,保管员应立即收回库房,并做好使用记录,填好《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藏品研究/鉴赏提用凭单》。

(四)、参观查阅须知

必须遵守文物保管保护规定,不准携带提包、水杯、易燃、易爆品进入。接触藏品时必须带上手套,观看藏品时不准抽烟,吃零食,不准在藏品上作任何记号,未经同意不得拍摄。

参观查阅一律在库房外进行。

 

                                                                        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

  2017年7月16日

 

 

欢迎第位访客

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 版权所有   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干坝塘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2511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