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收藏品代保管的业务办法
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提供收藏品代保管业务,是博物馆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库房的形式代客保管收藏品的服务项目。
博物馆对为公众提供收藏品保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代保管原则
1.物主方不可利用库房做非法用途,不得存放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腐蚀品、毒品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博物馆有权要求物主方开启包装箱,以便检查。如违反本规定,博物馆有权停止提供代保管业务,并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导致博物馆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物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箱内存放的物品因自身原因变质、损坏,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的,博物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博物馆保障物主隐私,保证存取自由。
二、代保管程序
1.物主方申请办理租用库房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库房租用申请表》,经博物馆馆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
2.租约到期,保管员应在限期内及时通知寄存人提走寄存物品,并履行寄存物品提取手续。需要超期寄存,需由法人代表签署允许超期寄存文件。
3.收藏品入库时,由寄存人填写统一《博物馆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所寄存的物品应在每一独立的外包装上加封加锁,保管员以独立的外包装为单位进行交接点数,不点收具体物品。
交接寄存品时,由物主方代表与藏品保管部负责人及所寄存库房的保管员同时在场,装箱后的钥匙由寄存人自行管理,封条上必须标注明确的签封时间和签封人姓名(必须是寄存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使用胶水粘贴,不得使用胶带。所有经手人确定封条完整无损后,清点数量,在《博物馆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上作好记录。
该凭单一式三份,由本馆法人代表、藏品保管部主任及双方经手人签字,总账管理员、保管员及物主方各持有一份。
4.寄存品出库时,藏品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员、物主方签封人必须在场,按物品独立的外包装数量进行点交,不点交具体物品。双方经手人勘验封条与锁未经触动后,由本馆法人代表、藏品保管部主任及双方经手人在《博物馆藏品保管部物品寄存及提取凭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成后,寄存方才可提走寄存品。
三、保管方式
1.博物馆为物主方提供恒温恒湿、防水、防火、防潮、防盗、防爆的库房及设施。
2.由主管部门建立保管物品帐目,记载入库、出库、更换等事项。
3.所存物品涉及位置转移等事项必须事先通知物主方到场。
四、丢失、损坏处理办法
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人为因素造成的保管物品丢失、损坏的赔付双方在租用协议中另行规定。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
2017年7月16日